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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株洲:《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意见》正式实施

更新时间:2019-04-08 点击次数:3126次字号:T|T


房子空了好几年没入住,能不能少点交物业费?物业费都用到哪里去了,能不能公开?小区物业费,是很多业主关注的焦点。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近日,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联合印发《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对这些热点问题分别给出明确答案。据悉,该《意见》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层高2.2米以下的杂屋 未改变用途不收物业服务费

根据《意见》,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其中,保障性住房、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他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此外,层高2.2米以下的杂屋未改变用途的不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购买(使用)的车库、层高达到2.2米及以上杂屋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可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已购车位物业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50元/月。

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下调

“我买了房子后就没装修,空了好几年没住过,没享受到任何物业服务,却要缴纳高额物业费。”这种情况,不少业主都遇到过。

对此,市发改委服价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空置房是因业主个人原因未办理入住或已办理入住手续但连续半年无人居住,业主向物业公司申请并进行核实登记的普通商品房。

根据此前的规定,我市的空置房物业费均按90%标准向业主收取。但很多业主反映,空置期间业主并未实际居住,不会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希望降低收费标准”。

“通过征求各方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我市对空置房收费标准作了调整,进行了下调。”相关负责人介绍,收费意见中明确规定,多层无电梯的空置住宅按照80%向业主收取,多层有电梯或高层的空置住宅按照70%向业主收取,前期物业其差额部分由其开发商支付。

物业费收支情况需一季度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要明码标价。根据《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

“每年到了年底,物业公司就催我们提前交一年的物业费,能不能不按月或者按季度交物业费呢?”答案是可以的。上述负责人介绍,根据《意见》,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费用到哪里去了?合不合理?很多业主希望了解物业费的具体去向。《意见》对此也给出了具体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应当让业主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同时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及时给予答复。”上述负责人说。


株洲晚报 周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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